广东佛山市设1000万元专款表彰、奖励、抚恤见义勇为行为
11月15日,广东佛山市出台了《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并拨款1000万元作为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抚恤专项经费。
11月15日,三水区居民李福根、陆伟良不顾自身危险,跳入北江营救跳江自杀的一名轻生女子和其小孩,李福根光荣牺牲,谱写了一曲佛山市民见义勇为,舍己为人的壮丽诗篇。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确保其合法权益,使之在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经济上不受损失、身体有伤病得到治疗、亲属有困难得到照顾。佛山市及时制定了《佛山市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非因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死扶伤且有突出贡献的行为,政府给予奖励抚恤,并予以表彰。
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是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除按国家规定的抚恤金外,由市政府发放一次性抚恤金20万元;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加10万元。二是致残的发5-8万元。三是事迹影响较大,根据情节不少于3000元。此外,该办法还对进一步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治疗费用、就业、工资福利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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