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市打造被征地农民“社保网”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近日,湖南省娄底市出台《市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救助制度,着力打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1.保障范围。
凡市辖区内集体土地被征收后人均耕地少于0.2亩,并实行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村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后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未转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其补贴标准均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50%核定,其补贴金额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男、女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依法继承。转为城镇户口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转为城镇户口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农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2.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家、集体和被征地农民共同负担,主要包括:公益性、基础性、工业性用地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缴纳,商业开发用地按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缴纳,并根据年度综合物价指数上涨幅度调整其标准;征地补偿费的2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3%;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土地征收前,土地征收主体应按征收土地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3.资格审核。
经国土资源部门初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可纳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确定人员花名册,并进行第一轮公示;经第一轮公示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国土资源部门复核,再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无争议后报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审定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被征地农民统一办理参加社会保障相关手续。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发放社会保障卡。
4.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资金中征地补偿费的25%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并征收后,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3%部分,由财政部门在土地挂牌交易后,直接划入专户;市辖区198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认定为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的,在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再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按月予以补助,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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