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市财政局积极筹措资金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为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锦州市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原则,制定《锦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锦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逐步建立健全由政府筹资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偿机制。包括三方面:
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任务、服务人口数量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结果补助。
二是部分医技诊疗费补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城乡居民发生的缝合、换药、抢救、X线透视、X线摄影、心电图、B超、脑电图、检验、手术10项医技诊疗费,由医疗保障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发生医技诊疗费项目、业务量、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三是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差额补助。
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及各种专项补助资金补偿后,仍有收支差额的,政府通过绩效考核由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为确保上述补助政策的落实,目前锦州市各级财政部门共筹措资金53,885万元,其中: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居民医疗保险人数,人均200元标准筹措资金39,733万元,按全市人口人均25元标准筹措资金7,791万元,筹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综合改革专项补偿资金6,361万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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