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省民政厅、财政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提标时间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一是全省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提高15%;二是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提高20%;三是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两参”人员、建国前农村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平均提高15%。抚恤补助资金将于12月底前发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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