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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市财政局839万元两次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待遇

2011-12-27 19:4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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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锦州市从2011年7月1日起,投入839万元,先后分两次提高该市城区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补贴标准由原来的人均460元标准提高到人均1135元。

  该市财政在财力供需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推动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地提高。首先将社区工作者中符合公益岗位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公益岗位工资每人每月补贴900元,将社区工作者中主任生活补贴标准由500元提高到975元、副主任生活补贴标准由460元提高到935元、委员生活补贴标准由420元提高到895元。在参考目前锦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了解省内其他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帖标准的同时,再一次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社区主任生活补贴标准由975元提高到1175元、社区副主任生活补贴标准由935元提高到1135元、社区委员生活补贴标准由895元提高到10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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