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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进一步加大力度鼓励与扶持企业上市

2011-12-31 16:5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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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东莞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分别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两份文件。其中,《办法》是在市政府2007年颁布实施的《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的,而《规程》则是在去年颁布实施的《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基础上修订的。《办法》和《规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至2015年12月31日止)。新政策实施后,原来的暂行办法和操作规程同时废止。

  对比旧政策,新政策在企业上市过程及上市后的奖励资金方面保持不变,即最高奖励维持2200万元不变,其中,上市辅导资助两个阶段共计200万元,上市后新增税务返还最高1000万元。但是,新政策对上市辅导资助做了明确的说明,即上市后备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并已通过广东证监局验收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获得受理的,每家企业再奖励100万元。

  此外,上市后备企业为达到上市要求,根据企业上市的相关规定对自身历史年度账务处理进行重新规范而增加的成本费用支出,也可以得到补助,即补税后新增地方税收留存部分,分两次全部返还。

  新办法还新增了对受助企业的限制条款,即成功上市企业享受过市财政资助的,资助后应在莞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资助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退回财政资助资金。

  而对于莞企在异地“借壳”上市,及外地企业迁入东莞的,明确要求是注册地首次迁入东莞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和奖励政策,且最高奖励200万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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