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筹集2.04亿元支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
山东省财政在综合考虑各地服务人口、财力以及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等因素基础上,筹集下达2.04亿元,支持基层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工作,有效地促进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一、严格确定化债范围和节点。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负债,时间节点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二、明确化债基本原则。坚持谁举债谁负责、先承诺后补助的原则。省医改办将与各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要求各市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债务化解工作,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化解任务的市县将扣回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三、偿债资金的筹措。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央以奖代补资金。三是上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以奖代补资金。四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五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偿债。六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七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四、加强资金监管。要建立健全规范的责任制度和评价制度,充分发挥审计、会计事务所在清理核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开展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对每个单位、每个项目、每笔支出进行审定,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要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偿债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运行。要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化债政策的行为,对于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化债资金的市县,不仅要扣回省财政补助资金,而且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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