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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幅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2012-01-12 18:08 来源:济南市财政局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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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上调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日前,在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小微型企业发展情况及对财政收入影响等因素后,我省决定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均确定为最高限,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500元。

  据了解,新政策施行后,全省将有11万个体工商户不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共计5.78亿元,减税效果非常明显,这对发展民营经济、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将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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