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低保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开始施行
2月6日,辽宁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作为市政府2012年为民办16件实事之一,今年在全市推广实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政策。即日起,享受城市低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均可申请利息补贴,以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在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上的支持和保障力度。
为减轻困难家庭的购房还款压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1年下半年在市内四区试点推出针对城市低保家庭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政策,有效降低了最低收入家庭的还款负担,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在试点基础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各区市县低保贷款职工的愿望,决定自今年起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政策推广到全市各区市县,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不久即可获得去年下半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
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业务暂行办法》规定,贴息对象须为享受城市低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并符合下述条件:贷款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除失业、死亡等情形外,在申请贴息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贴息前应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贴息比例为借款人享受贴息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贷款房屋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实际贷款额计算贴息额度;贷款房屋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则按90平方米占房屋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初、年中两次受理贴息业务,分别受理上一年度下半年、当年上半年的贴息申请。今年初,受理的是2011年度下半年的贷款贴息申请。即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市享受城市低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可向贷款经办办事处提出贴息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大连市房屋登记信息记录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贴息资金发放至贴息对象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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