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市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
2011年,泸州市委刘国强书记调研全市民政工作时,针对我市民政工作基础较为薄弱的现状和创新社会管理大环境的需要,要求泸州市民政局组织力量,将上级要求与我市具体实际紧密结合,起草加快民政工作的意见。通过我局反复酝酿,于2011年底,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意见》主要涵盖四个方面重要内容:
一是将民政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强化部门支持配合上有新突破。要求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政事业社会化、民政管理法制化、民政服务网络化和民政工作现代化建设,努力实现有效的社会救助、优质的福利保障、牢固的军民团结、广泛的基层民主和规范的社会事务管理。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社会福利体系、国防建设服务体系、基层民主政治体系、社会事务管理体系,利用民政资源为老百姓办事,为党委政府分忧。
二是将民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要求各级政府建立民政事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对上级要求配套的专项资金要足额安排到位。各级财政要将民政专项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上年度民政专项业务经费预算为基数,建立稳定增长的民政专项业务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以辖区人口为基数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金,标准不低于1元/人。
三是着力调整立足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加强民政队伍建设。在保证现有乡镇街民政工作力量的基础上,按乡镇街人口基数增加人事编制从事民政工作。着力解决、合理配置已实行婚姻登记集中办理的区(县)级婚姻登记机关人员编制问题。婚姻登记员编制为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四是加强了城乡社区建设,鼓励社区发展。加大社区阵地建设、硬件投入和人员配置,充分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加大了社区投入保障力度,“十二五”期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社区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新建城市社区、乡镇社区、农村社区和创建为省级及以上“和谐社区”、市级“四星级、五星级社区”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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