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哈尔滨市近日出台政策,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据悉,该政策主要针对“三属”、 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等,政策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各区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为: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146元即1009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6元即643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8元即895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3元即626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2元即861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610元。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城镇每人每月640元、农村每人每月53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军人每人每年增加50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为1906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为860元。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每人每月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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