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县对专项资金实行“三严”管理
一是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封闭运行。
各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和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工作后,县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批把专项资金拨到县国库集中支付局的财政专项资金专户或乡镇财政所的专项资金专账,再由国库集中支付局或乡镇财政所拨给项目单位。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的管理程序办理。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完成后,要求各项目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审批;利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要求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手续。
二是严格财务管理,确保专项资金账目明细。
专项资金中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上级明确应实行县级报账制的其它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实行报账制管理;其他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为县直单位的,由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实行集中支付管理,县国库集中支付局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账户或设置“拨入专款”明细科目对其专项资金进行专门核算管理;项目单位为乡镇所属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由乡镇财政所实行报账制管理,在乡镇财政专户中设立专项资金专账,分户核算,单独管理。要求各项目单位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会计工作规范设立财政专项资金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并分明细反映各项财政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
三是严格监督检查,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机制。
要求各项目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确保资金直达项目实施单位。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县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发改、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收回违规项目投资、取消该部门或单位下一年度同类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外,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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