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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加强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管理

2012-03-14 17:1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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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青海省卫生厅、财政厅、监察厅联合印发《青海省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不良记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一般医用耗材(以下简称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活动的企业及其代理人、公立医疗机构(含国有企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规定所称不良行为,是指药品和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配送活动中弄虚作假、违规交易、不履合约、逃避监管、商业贿赂等行为。

  规定要求,在“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建立“不良记录”公布和查询栏目,公布不良记录,供社会各界查询。不良记录公布期为两年。不良记录信息内容包括:不良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基本事实以及受处理结果等。不良记录信息来源:各执法执纪机关的案件查处情况;集中采购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监督、检查、调查结果;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投诉、举报查证结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药品采购中心要及时了解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履行购销合同及执行相关规定的情况,核查相关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有关方面的督促、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不良记录的重要依据。不良记录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在公布不良记录前,可通过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在收到告知通知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规定强调,采购机构、企业、医疗机构在集中采购、配送活动中,应当查询“不良记录”,了解企业及医疗机构相关情况。对公布不良记录的医疗机构,分别予以告诫、通报批评,或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等级评审和复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其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视其情节,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予以处理。对公布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公布之日起,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中标(入围)或配送资格;省药品采购中心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的集中采购投标申请或配送资格申请;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生产、销售、配送的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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