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霞浦四措施鼓励投资促发展
为了践行“福建精神”,大力推进县域经济的跨越发展,更加积极有效地鼓励投资,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2012年霞浦县研究出台《霞浦县鼓励投资促进发展若干规定(试行)》,鼓励投资。一是对生产性企业投产后上缴的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分别按30%、20%、1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已完成1亿元以上或产值超过2亿元的,按10%给予延长2年奖励时间的优惠。二是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自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达100万元年度起,3年内按其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技术进步(含出口奖励等)。对投资生产规模达到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求的,可获得专项政策资金的支持。三是对生产经营企业或行业协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含省市县三级);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和行业协会,给予奖励5万元;参加广交会、厦门投洽会、“9.8”厦门旅博会等大型展介会租用展台的,给予30%以上的租金补助。四是对获得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建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被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质量体系认证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证监会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霞浦县鼓励投资、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为域外企业回归和工业企业落户霞浦树立信心,扫除顾虑,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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