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海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
一是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水平不降低,在确定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相衔接。
二是准确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结合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不同的核定办法,准确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总量,保证医务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达到当地事业单位平均水平。对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绩效工资前原有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部分,予以保留,并根据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的进展情况,及时兑现,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分配,将其绩效工资水平与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工作数量的质量挂钩,多劳多得,避免大锅饭和花钱养懒人。
三是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政策。以2007-2009年的平均医疗收入为基数,核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超收部分,基数一定三年。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并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从医疗收入超收部分中的医疗服务净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部分。超收提取的的奖励资金不受现有绩效工资结构比例和总量的限制,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增量进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在综合考核医疗服务量、医疗安全、病人满意度、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等基础上,重点对关键岗位、工作量大、贡献多和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四是合理设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特点,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项目进行合理设置,其中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共同特点的项目,如节假日值班、夜班、加班等,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统一设置,具体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基层单位不得平均发放,根据工作人员岗位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体现多劳多得。
五是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院长的绩效工资水平。院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独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对院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进行分配。院长(主任)绩效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原则上按人均奖励性绩效的1.4倍提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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