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首次安排资金支持青海省社会组织发展
中央财政于2012年首次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
该项目资助对象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我省社会组织申报项目的五个条件,即: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有承接社会服务的能力和开展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该项目预算总资金2亿元左右,具体包括:发展示范项目、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和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发展示范项目大约5000万元,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大约6000万元,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大约7500万元,人员培训示范项目大约1500万元。项目实施坚持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原则,成熟几个,申报和组织实施几个,达不到条件的不予以申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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