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完善养老保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办法
为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山东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完善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一、加大省级补助资金预拨力度。《暂行办法》规定,省财政于每年11月底前,按当年补助资金的90%提前通知下年度预算,列入下年度对各市和省直管县的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次年4月底前,省财政按照上年度平均实际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数和当年省级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当年省级财政应补助资金,扣除已预拨资金和待结算资金后下达。对新增国家和省级试点县实施试点当年,按其申报当年参保60周岁及以上户籍人口统计数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及时预拨当年补助资金。
二、完善基础养老金补助结算办法。《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省级补助资金结算办法,对各试点县(市、区),由原来按照“上年底新农保实际参保60周岁以上农村居民人口数”结算,调整为按照“上年度基础养老金实际发放人次数”结算,进一步提高了补助资金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降低了参保人数波动对试点县配套补助资金的不确定性影响,确保省级补助资金准确、完整。《暂行办法》还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上级结算之前的缺额部分,各县(市、区)财政要先垫付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优化省级补助资金申请上报流程。从今年起,全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补助资金申请统一实行网上直报,各试点县(市、区)通过网上直报系统上报,省、市两级实行同步审核汇总,加强省、市、县三级沟通与协同,切实提高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拨付效率。
四、强化全过程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市、县两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责任;省财政厅驻有关市检查办事处将进一步加大对两项制度实施情况的审核力度,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核查验证,重点关注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信息、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和到位情况、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同时,省里将适时组织基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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