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更惠及民生
为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进一步使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惠及民生,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营口市进一步调整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并从4月1日开始执行新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对营口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门诊统筹三个方面均做出了更进一步惠及百姓民生的政策调整。
一是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调整为6万元。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将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上调3%。即在职职工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 9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 9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为 85%。在职职工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调整为15%。退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和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不予调整。取消未按规定时限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完参保手续后,从缴费到账的次月1日起即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居住在异地的参保人员从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次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取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连续缴费时间挂钩规定。断保人员将断保期间所欠医疗保险费按补费当年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补缴后,其参保时间可连续计算。欠费期间在营口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政策规定报销。
二是调整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调整为6万元。取消未按规定时限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新参保人员办理完参保手续后,从缴费到账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取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本人的连续缴费时间挂钩规定;取消“断保欠费人员在补齐欠费后其报销的医疗费用不能超过补缴金额的两倍”的规定;取消“间断缴费超过两年以上的不允许补费,需重新参保,原缴费年限不予累计计算,间断期间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的规定。断保人员将断保期间所欠医疗保险费按补费当年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缴后,其参保时间可连续计算。欠费期间在营口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政策规定报销。
三是调整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
取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每次50元”的规定。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调整为5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由原来的40%调整为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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