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实现统一审核拨付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出台《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补助资金申请拨付办法的通知》,明确从2012年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补助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进行合并和调整,以确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效避免重复参保(合)。
一、严格核对参保(合)信息。从2012年开始,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三部门”)将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对居民参(保)情况的对比审核工作,剔除重复参保(合)人员。市级三部门对所属县(市、区)参保(合)情况进行进一步汇总、审核把关,以确保各县(市、区)上报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之和不得超过户籍人口数或常住人口数,有效剔除重复参保(合)人员,准确核定参保(合)人数。
二、统一资金拨付办法。省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统一采取“提前通知,全额预拨,据实结算”的办法,根据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对各地参保(合)人数、补助资金到位等审核情况和当年省级补助标准,核定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于每年8月15日前拨付到位,市县级财政部门则由原来每年5月底到位延长到每年9月底。
三、审核检查贯穿全过程。省财政充分借助检查办事处的力量,强化全过程监督,重点对各市缴费人员电子信息、资金到账原始凭证等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核查验证,检查各地参保(合)人数、财政补助到位情况,如实反映抽查中存在的虚报人数、重复参保、重复报销等违规问题和整改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为补助资金拨付提供可靠依据。
四、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在建立健全参保(合)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要求各市、县(市、区)加强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跟踪检查和追踪问效。同时,省级也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统一组织专项检查;对虚报参保(合)人数和地方财政资金到位等骗取上级财政补助的,除据实减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外,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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