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市从五个方面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针对存量房交易中纳税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以低报成交价格偷逃税款,影响税法严肃性的现象,湖南娄底市制定了《娄底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从五个方面对该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交易双方应税义务。
存量房交易过程中,转让方须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承受方须缴纳契税、印花税。
二是设定税费征收标准。
主管地税机关以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侧端、交易时点等因素为参照,核算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当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符合客观实际时,按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当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按评估值下浮20%征税。
三是理清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和综合协调。地税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宣传、纳税辅导。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落实“先税后证”政策,在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相关完税凭证时,依法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四是规范纳税人维权途径。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供证据资料的基础上,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在依照复核结果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纳税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是严肃偷、逃税惩处。
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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