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淘汰落后产能省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省级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财政厅联合省经贸委制定出台《福建省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电力、煤炭、炼铁、炼钢、铁合金(含工业硅)、水泥、造纸、制革、印染、化纤等行业;明确了奖励资金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奖励门槛及补助标准,并对项目申报、资金安排等作了规定。奖励资金根据奖励标准和当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年度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及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每年从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确定,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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