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检查
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辽宁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截至监督检查日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等。监督检查工作严格遵守“准备充分、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
本次监督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省财政监督检查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历年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案件等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并抽调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重点检查。自查时间为3月1日至4月15日,重点检查工作5月份开始。
省财政厅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纠正,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自查工作的重点是执业质量情况,具体包括:
一是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是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审计规程,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
三是审计程序是否实施到位,重要的审计证据是否收集充分适当,审计结论的形成是否充分恰当;
四是是否合理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是否将函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会计估计审计等常规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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