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上杭建立四项制度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一是实行跨地域代理备案告知制度。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必须依法取得采购代理资质,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业务。采购代理机构跨地域代理我县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向我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进行备案,并取得备案凭据。跨地域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我县境内设立办事机构或具备开标、评标必需的办公条件。
二是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支持采购代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作出现实质性修改,并有可能影响中标或成交结果等重大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我县财政部门及时报告。
三是建立廉洁自律承诺制度。代理机构在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作出廉洁自律承诺;在招标文件中将《反商业贿赂承诺》作为要求和条件,并作出承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供应商所作出的廉洁自律承诺要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四是建立“不良记录”登记制度。代理机构超出授予资格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按规定程序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停代理业务、取消代理资质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受到处罚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均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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