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日前,省食安办、省财政厅等13家食安委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是明确了举报范围。《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境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有关部门将公布举报电话,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
二是明确了奖励等级。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关部门将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四个等级,最高可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应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三是明确了奖金来源。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负责举报案件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同级食品安全办审核意见和有关部门奖励资金支付凭据及时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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