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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财政提高奖励标准加大对企业节能奖励力度

2012-04-24 16:09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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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厦门财政进一步调整市级财政奖励办法,在原有补助基础上,提高市级财政配套奖励标准,进一步调动用能企业和节能服务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调整后,市级配套奖励标准,将从原标准100元/吨标准煤提高到:工业项目260元/吨标准煤;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560元/吨标准煤。这次调整还首次将“未获得中央财政支持但达到一定条件的项目”纳入到市级财政奖励范围内,由市级节约能源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工业项目为300元/吨标准煤;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其他领域项目为500元/吨标准煤。单个支持对象的单次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梦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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