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监管
近日,辽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制定施行了《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规范产业基地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该办法适用于产业基地园区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必须按照《劳动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后7日内持农民工身份证到相关部门进行用工登记备案,否则在遇有劳资纠纷时不予受理。严禁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建筑施工企业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工程合同价款各2%向指定的财政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同时,沿海产业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上访事件统计结果对其进行评级。建设单位评级不达标的,列入产业基地黑名单,由规划建设局取消其开发建设资格,不得重新进入产业基地建设市场。建筑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评级不达标的,由规划建设局对其给予停止参与工程投标资格,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审核,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项目经理岗位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依法清出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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