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开展省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试点工作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开展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凡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中小企业,符合试点银行授信规定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可凭《中标通知书》向试点银行办理融资业务。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开展要坚持“财政引导、银行优惠、企业自愿”原则。省财政厅做好政策引导和宣传工作,并按规定控制变更获得试点银行授信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试点银行按照市场化运作开展融资业务,提供便捷服务和优惠政策。供应商自主决定使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方式,授信期间不得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信息。
试点期间试点银行要降低中小企业融资准入门槛,对于使用预算内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要求融资担保,同时,较中小企业贷款市场利率降低10%以上。试点工作暂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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