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市建立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制度
2012年,广东清远市将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标准。具体发放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三、组织实施和基本原则。
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申报和审定。
四、对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时间的界定。
以满60周岁的当年度起算。即:2011年满60周岁的自2011年8月份起算发放;2012年及以后满60周岁的,自当年度1月份起算发放。
据统计,2011年清远市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6,688人。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将2011年度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对象手中。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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