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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市失业金将与物价挂钩联动

2012-05-17 19:07 来源:鞍山市政府网站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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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4日,辽宁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表示,如果鞍山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从第4个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同时领取价格补贴。

  根据《关于应对物价上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补助办法和标准的通知》,鞍山市领取失业金人员的失业金与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领取失业金随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或回落。目前,鞍山市尚未达到标准,所以联动机制没有启动。

  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4%时,启动联动机制,从第4个月开始,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补贴,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为:每人每月补贴额=本人同期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上月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月度同比涨幅回落到4%以下,终止联动机制,从第4个月开始停止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补贴。

  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鞍山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文化旅游开发区失业人员每人每月720元和630元。以缴费11年的王某为例,他每月失业金是720元,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到4.5%,那么他每月领取的价格补贴为32.4元。

  另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每个月必须认证就业情况。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必须本人于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前一个月的26日至月末(遇节假日不顺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情况认定。认定合格后,失业保险金才会在次月的15日前打入失业人员的鞍山银行储蓄存折中。连续3个月不进行就业情况认定的,将根据规定按自动放弃享受失业金待遇处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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