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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办法

2012-05-25 17:03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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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建立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代理机构年度考核工作,近日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代理机构不良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生违反政府采购执业规定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根据当前代理机构监管的要求,明确了15种予以通报的情形,如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或擅自分解采购计划实施采购的;拒收省财政厅确定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机构出具的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的;持证上岗人员在组织招标采购活动中有干预或影响政府采购评审结果言论的等等。

  办法规定,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被通报2次以上的,代理机构年度考核一律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本人《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内,被通报2次以上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其个人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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