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州财政局七项制度确保扶贫开发提质增效
2011年,大理州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8888.1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5751.46万元、省财政扶贫资金7615.9万元、州财政扶贫资金2963万元、县市财政扶贫资金2557.82万元。为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资金的使用安全、充分发挥其效益,大理州扶贫开发工作高标准、严要求,摸索运行了项目管理的“七项制度”,规范运作,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开展。
一是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负全责。
二是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实施组按建设标准及时进行竣工验收,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工程。
三是招投标制度,大宗扶贫物资的采购引入竞争机制,以招投标方式集中采购,把住建材质量关;招标公司按程序确定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进行质量监理,保证工程质量。
四是廉政责任制度,县市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乡镇签订了廉政责任书,项目实施组长与工程单位签订廉政合同书,落实廉政责任。
五是效能监察制度,县市监察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整村推进项目实施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州监察局每半年对全州整村推进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效能监察,杜绝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发生,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六是考核验收制度,建立了整村推进半年检查,年终全面考核奖惩制度。
七是项目后续管理制度,对验收合格移交使用的项目,按照《大理州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的要求,项目村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人员和责任,为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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