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源县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四监督”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湖南桃源县财政局与县监察局联合发文,出台了《桃源县政府采购项目“四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报告监督。
每个采购单位应明确1名联络员,采购人确定采购意向后,应向县监察局和县政府采购办书面报告,由县采购办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后,方可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二是监督员监督。
采购项目确定后,由采购单位选任1名采购人代表、2名项目监督员和县监察局、县采购办共同参与项目开标、谈判、评议、监督采购等过程。
三是备案监督。
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县政府采购办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填写《采购项目备案记录表》,在县监察局予以备案。
四是回访监督。
根据不同的政府采购项目,县监察局和县采购办在项目验收后进行回访,并填写《采购项目回访记录表》。对回访中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由县监察局和县采购办工作人员及时处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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