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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专项资金管理凸显“六大特色”

2012-06-04 16:1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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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湖南郴州市政府出台《郴州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有以下“六大特色”。

  一是实现了资金归口管理。

  市本级所有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专项资金申报过程中,凡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的……”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一概不予受理;执行期内,凡存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等五种情形之一,按程序报市政府调整、撤销,且执行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5年,届满确需延期的要重新申请。此举彻底改变了以往随意设立专项资金的行为,避免了专项资金部门固有化以及损失浪费现象的发生。

  二是细化了部门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侧重于专项资金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资金安排的导向,并负责专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的审核、报批以及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和执行。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公示,设立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并按计划使用专项资金以及组织项目绩效自评。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专项资金各项管理活动实行监察、审计。

  三是突出了资金整合功能。

  实现了对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资金)以及其他同种类、同性质、同用途专项资金的资源整合和统筹安排,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集中财力办大事。市本级产业引导资金和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60%以上集中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四是规范了资金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研究制订支出管理、审批流程、责任追究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除经批准跨年度执行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外,年终未动用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已完工结余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统一由市财政部门收回,不予结转。

  五是强化了资金公开力度。

  该市规定,对拟定列入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或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郴州日报》上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申请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必须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联合评审。

  六是突出了绩效评价管理。

  坚持做到:专项资金设立要有绩效目标,项目申报要有绩效预期,项目完成要有绩效评价。同时,积极注重、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根据项目绩效情况提请市政府对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或撤销。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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