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环保企业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水泥生产企业本身是环境污染大户,其所排放的大量粉尘和废气,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但同时这类企业也可以利用其他行业产出的废渣,在搞好废渣利用的同时加强空气污染防治。6月4日,辽宁大连市国税局直属局表示,为鼓励水泥生产企业搞好空气污染防治,大连市对环保企业实行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环境污染防治越好,税收减免优惠越多,形成了对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体系,对推动污染企业良性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以大连市某外资水泥生产企业为例,2010年和2011年,该企业共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等废弃物115万多吨,废矿渣21万多吨,两年来分别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额为343万元、598万元。与此同时,该外资企业还享受了节能环保设备购置款所得税抵免近6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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