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葫芦岛市财政局“一站式”结算 服务农村低保群众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医疗救助效能,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制度保障作用,有效解决农村贫困居民就医难问题,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农村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办发〔2012〕29号),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对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其他低保边缘户等救助对象经住院治疗出院的,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中心办理出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中心根据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按新农合补偿比例和农村医疗救助比例进行同步结算。月末,定点医疗机构将当月发生的垫付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明细,随新农合补偿明细一并上传至当地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公室和新农合管理中心,确认后由财政局将资金按月及时拨付给新农合管理中心,由新农合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同时,调整了医疗救助标准,其中:门诊救助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待遇结算后,给予农村低保对象每年240元、农村五保对象每年360元的定额医疗救助;住院救助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结算后,属于个人承担费用的50%给予解决,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救助总额限定为4000元。
农村低保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的实行,使农村困难居民不必出院后再去找民政部门报销医疗救助费用,既得到了及时救助还节省了农村困难群体出行的费用和时间。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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