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有序
自《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广西区财政厅根据《办法》确定的原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入管理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构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有序。
一、完善制度建设,夯实收益征管基础
一是制定完善资产配置制度。以建立资产标准体系建设为核心,研究制定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更新标准,建立分层次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首先,在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广西区财政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颁布实施;其次,自治区财政厅对2009年颁布实施的《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试行)》(桂办发〔2009〕83号)进行修订完善,使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更科学合理,更能满足履行职能需要;再次,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本级分类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进行研究,与自治区教育厅共同召开了有关高校资产配置标准研究座谈会,为下一步起草《自治区本级高校通用设备配置标准》奠定基础。
二是制定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审批程序,有效防范资产流失风险,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广西财政厅起草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是完善资产处置相关制度。在已出台《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资产处置相关程序,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交警、房管、国土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房产、土地等资产出售、转让等处置行为的管理力度,联合制定有关车辆、房产、土地处置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是制定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区直各单位资产收益使用行为,广西区财政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经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印发执行。
二、规范处置行为,提高收益管理水平
为加强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处置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的处置审批,提高资产处置收益管理水平,2012年5月,广西区财政厅就“公务车严重损坏”、“排放污染超标”的认定标准以及车辆价值评估、过户手续办理等问题与自治区交警总队进行沟通交流,双方对规范公务用车处置达成了共识,为加强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奠定了基础。
三、强化收益监管,确保收益应收尽收
为进一步强化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资产收益,从2012年起,广西区财政厅在对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批复中,明确提出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将国有资产收益缴入国库后15日内,需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对资产收益缴库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未按时上缴资产收益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上一篇: 广西区财政厅内外结合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初级会计职称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资产评估师 | 指南 | 动态 | 大纲 | 试题 | 复习 |
中级会计职称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高级会计师 | 指南 | 动态 | 试题 | 评审 | 复习 |
注册会计师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试题 | 复习 | 会计基础知识 | 指南 | 动态 | 政策 | 试题 | 复习 |
税务师 | 指南 | 动态 | 查分 | 大纲 | 复习 | ACCA考试 | 指南 | 动态 | 政策 | 试题 | 复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