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市城乡低保标准调整
经平顶山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7月1日起,平顶山市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为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和新城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30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680元/人.年。舞钢市、鲁山县、宝丰县、叶县、郏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6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560元/人.年。有条件的县(市)可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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