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安全,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近日,广东省出台《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给予补偿和激励,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障改善民生、维持基层政权运转和社会稳定。
根据《办法》,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一是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生态发展区域;二是属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简称生态区);三是位于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建制县(市)。按照生态保护等级,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国家级生态区,即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第二类为省级生态区,即属于省级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
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两部分(各占50%)。其中:
基础性补偿部分根据县市的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辅以调整系数按不同类别计算确定。调整系数按照人均财力因素、基本运转因素两项指标加权汇总得出,对人均财力水平较低的地区和对作为县级建制公共支出成本较高(即基本运转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较高)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同时,为体现不同类别的县(市)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差异,相应给予不同的类别系数,第一类县(市)类别系数为1.3,第二类县(市)类别系数为1.0,对承担特殊生态保护责任的县(市),通过提高补偿系数给予更大幅度的倾斜支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8%以上的县(市)或经省政府批准的水源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5%以上的县(市),类别系数分别增加.02(不重复叠加)。
激励性补偿部分根据基础性补偿和县(市)的生态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生态保护指标综合增长率根据15项客观反映地区生态保护和改善情况的生态保护指标加权计算确定。生态保护指标综合增长率大于0的,增长率越高,获得激励性补偿越多;反之,则越少。生态保护指标综合增长率等于或小于0的,如不低于2009年基期年水平,不享受激励性补偿,但不扣减基础性补偿;如低于2009年基期年水平,每低于1个百分点相应扣减当年基础性补偿资金1%。
《办法》还明确市县政府是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大生态环保投入力度,提高生态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研究制定所辖地区的生态补偿办法,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所辖县(市)分配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部门建立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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