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市财政五项举措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继续探索居家养老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渔农村“银龄互助”活动。
二是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三是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从2012年起,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都必须参加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投保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四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县(区)财政设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从2012年起,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 2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每年 5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
五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并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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