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路桥区从财税优惠和资金奖励双向鼓励企业上市
一是完善财税优惠政策。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归投资人所有;将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资本金,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和集体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区得部分全额以项目扶持形式补助给企业;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涉及股权转让、吸收合并时的不动产变更所缴纳的税费,区得净值部分以一定形式给予补助;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组、股权优化、账务调整、上市规范所形成的税收(含滞纳金),区得部分全额以企业项目扶持形式予以补助。
二是加大资金奖励力度。设立企业上市专项奖励资金3000万元,对个人限售股股东,在辖区内证券营业部转让个人限售股所交的个人所得税,给予区得部分70%的奖励;对设立股权(创业)投资公司,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75%奖励;对合伙制股权(创业)投资公司,自注册年度起5年内,公司股东个人所得税区得部分75%奖励给个人;对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且管理基金达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基金规模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限100万元);自取得经营收入年度起5年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得部分均按75%奖励给企业;对完成浙江证监局上市辅导验收的和首次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企业首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该区的,再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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