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社保基金管理全程贯穿“保值增值”
安徽省财政厅日前出台管理办法,从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专户管理、支出发放等各环节入手,明确国库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购买债券等各环节保值增值的实现方式,将保值增值贯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全过程。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持续增长。截至2011年底,安徽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滚存结余670.8亿元。大量的基金结余亟待通过保值增值增加收益,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确保基金健康持续运行提供物质保障;保值增值亟待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运作流程。同时,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更加关注,期盼越来越高。
对此,安徽省财政厅出台办法,明确全省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原则、方式,规范保值增值的条件、核算,强化保值增值的内控、监督。
办法规定,在保障基金支付的前提下,制定基金短、中、长期保值增值计划,通过国库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购买债券等方式取得收益实现保值增值,以增进基金的收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办法根据各项基金收支运行特点和支付需求,明确了保值增值条件,界定了各项基金活期存款预留额度,实现了保值增值基金额度的最大化;同时,通过协议存储、中长期定存等形式,寻求并探索保值增值效益的最大化。针对社会关注的社会保险基金实施保值增值业务银行的选择,明确规定以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通过商业银行贡献度、提供金融服务质量等一系列考核指标,公平合理存储社保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基金专户开设原则,规定保值增值按险种核算、分险种计息;同时明确财政部门社保机构、国库机构保值增值办理责权,规范了内部控制制度。
为确保保值增值效果,办法明确了考核制度、通报制度,规定通过定性定量等指标对各市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定期通报省及各市政府,同时将考核结果与养老保险等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挂钩,进一步强化保值增值的激励约束。
安徽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朱艾勇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完善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系,建立了基金保值增值管理长效机制;有利于提高基金收益,在保值增值方式明确、制度界定、职责清晰、考核约束的前提下,基金收益的稳步提高有了制度保证;有利于促进基金持续运行,有利于推进依法科学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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