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7月1日起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近日,省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提高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苏财社[2012]87号),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求城市以省辖市为单位,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保障标准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农村以县(市、区)为单位,保障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保障标准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与新一轮扶贫工程相衔接,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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