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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出台

2012-07-13 14:5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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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优化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促进全区土地的有效供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土厅联合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自治区政府审定后印发。《管理办法》从计划管理、储备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对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工作进行规范。

  一、计划管理。自治区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年度土地储备规模及分布位置;二是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是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是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是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二、储备范围。自治区本级储备范围包括:一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共同投资或者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县人民政府以土地作价投资或者偿还自治区人民政府代为出资的土地;二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合作储备,按约定由自治区本级储备的部分土地;三是自治区土地储备机构出资收购的国有土地;四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或因单位迁移、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等需要调整置换的中央直属企业、自治区直属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五是自治区直属单位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的土地;六是已列入自治区本级土地储备计划的国有未利用地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国有农用地;七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等。

  三、监督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审计厅负责对自治区本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开支情况、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等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安全有效使用。违法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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