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本级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了自治区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即《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预〔2012〕108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偿债准备金按照年初需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负责偿还的政府性直接债务余额5%-15%筹集;主要用于应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偿还的债务或临时垫付的债务等。
偿债准备金专户按规定程序设立,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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