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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调整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2012-07-20 16:23 来源:东营人民政府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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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1月1日起,山东省东营市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55元、245元、235元、225元的标准增加。

  生活护理费:以2011年度东营市地方职工月平均工资3031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东营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1515.5元)、40%(1212.40元)和30%(909.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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