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市农村住房改造工作扎实推进
一、制定了农村低收入困难户住房改造资金监督管理的配套制度。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低收入困难户住房改造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2004—2010年韶关市农村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出台了《韶关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和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村庄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制定了《韶关市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等文件,为韶关市开展农村低收入困难户住房改造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二、严格按规定拨付农村低收入困难户住房改造资金。
韶关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报账管理。一是及时拨付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 5个工作日就将资金下拨到县一级。二是县级收到上级资金下达通知后,根据各镇、村建设任务,将资金分解到镇、村。三是资金的发放:根据各地住房改造建设工作进度,经由当地镇政府会同帮扶单位验收合格,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开设的涉农补贴结算账户,确保了农户真正享受到省出台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的政策。
三、严格审核,阳光操作。
一是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款项。经当地镇政府会同帮扶单位开展进度验收,合格后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核确认,由县财政部门及时向住房改造农户拨付补助资金;对住房改造建设到房屋窗台以上的,划拨50%补助资金;对住房改造工程完成经验收合格并拆除原居住房屋的,再划拨剩余的50%补助资金。二是坚持阳光操作,对补助农户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通过加强工程管理,严格每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和质量监管,确保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未发现违法违规现象。
四、确保农村低收入困难户住房改造的建设用地。
一是为解决农村低收入困难户住房改造用地问题,在不占用现有耕地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山地资源,为农村低收入困难户住房改造用地腾出容量;二是盘活空心村可用的宅基地连片规划,按照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实现示范村宅基地统一开发建设,进而实现新农村、高标准建设规范的要求;三是在不影响基本农田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丘陵山地资源,连片规划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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