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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福建省加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2012-07-30 15:1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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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等10个省市。新增加的试点地区,其试点政策与上海一致,即试点行业范围、试点方案及政策安排不作调整。按照财政部的部署和我省试点工作准备情况,我省将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而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小额纳税人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

  我省下一阶段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梦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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