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河州再次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城镇居民增收的意见》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十二五”期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调整工作通知精神,红河州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施行“一年一调”制度,补助水平年均提高15%以上。调整后,红河州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260元/月和235元/月,调整为:个旧、开远、蒙自、弥勒、河口5个县市为300元/月,建水、石屏、泸西、屏边、金平、元阳、红河、绿春为270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全州统一由原来的1450元/年,调整为167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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