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市建立本级财政国库资金应急拨款制度
襄阳市新出台《市本级财政国库资金拨付审核工作规程》,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支付和使用效率。
一是明确应急拨款制度范围。按照《襄阳市本级财政国库资金拨付审核工作规程》(襄财办发〔2012〕8号)规定,本级财政国库资金的各类支付业务,应由局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经办人三方签字。为方便预算单位拨款,提高财政资金拨付效率,对因局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在外暂时不能签字,而预算单位前来拨款的,财政国库资金拨付启动应急拨款流程。
二是规范应急拨款制度流程。对于预算单位急需办理财政资金拨款,因局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在外暂时不能签批的,经向局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电话汇报同意后,启动应急拨款。将由科(室)负责人、经办人两方签字的拨款通知单(或直接支付申请书)交国库科(国库收付局),办理资金拨付。凡实行应急拨款的资金支付业务,均实行事后补签备查制度。各业务科经办人员在办理应急拨款时,须在国库科(国库收付局)应急拨款补签备查表上签字后,国库科(国库收付局)方可办理应急拨款业务。
三是实行应急拨款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预算单位办理财政资金拨款,且符合启动应急拨款流程条件,因业务科(室)不申请启动应急拨款流程,造成财政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影响财政工作效能的;对已实行应急拨款业务流程的支付业务,原则上资金拨付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国库科(国库收付局)负责督促业务科(室)经办人员按照《市本级财政国库资金审批拨付工作规程》(襄财办发〔2012〕8号)的相关要求办理补签手续,业务科(室)逾期不办补签手续或补签手续不全,给财政资金拨付造成安全隐患的,由局效能办根据《市财政局效能建设考核办法(暂行)》(襄财办发〔2012〕10号)和《市财政局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襄财办发〔2012〕10号),给予相关业务科(室)及责任人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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