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阳市加大总部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新引进的省外总部企业,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是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的可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凡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是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
五是凡与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的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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